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29日審議通過了《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該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
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合法是保障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基礎。該條例在鑒定材料的封裝、移送、確認、交接記錄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對身份關系類鑒定提取生物檢材過程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其中明確用于證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關系的鑒定,從人體提取生物檢材的工作應當由辦案機關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并保證生物檢材與被取樣人的一致性。
該條例還作出一系列制度設計,規范鑒定程序,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應以其名義接受委托,不得將已接受委托的鑒定事項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轉交他人承辦;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該條例還明確,廣東省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開展鑒定執業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即除了調整狹義司法鑒定活動外,還將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事訴訟活動外的法醫類、物證類等“四大類”鑒定活動也納入調整范圍,有效避免出現監管空白。
為加強內部管理,避免出現外行管內行的情況,該條例明確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當由本機構司法鑒定人擔任,但是受到廣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自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機構負責人。(來源:中國新聞網)